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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华彩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更新日期:2008-03-18 10:49:05.0  浏览次数:723

小康之家·华彩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产品特点
1、保障全面 增减自由
  本保险设置身故和全残保障,您可以根据人生风险阶段的不同,自由调整保险金额,以确定保障和投资的最佳比例。
2、专家理财 收益保证
  您将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与公司投资管理账户连结,通过专家团队进行投资运作,收益上不封顶,下设保底(保底年利率2.5%)。公司将每月结算账户并公布结算利率。
3、缴费灵活 追加方便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规划,选择合适的缴费年限,并可在保单有效期内随时将闲余资金追加投入,及时把握市场机会,享受最大收益。
4、持续奖励 特别优惠
  若您的保单生效满10年且每年均在基本保险费约定缴费日或其后的60日内缴纳基本保险费,则在第10个保单年度结束后的首个结算日,您将获得一次性返还奖励,金额等于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的20%,并直接进入您的账户,增加账户价值。
5、灵活提取 及时变现
  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根据需要随时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三年后任何金额的提取都可享受手续费全免优惠。
6、账户透明 一目了然
  您所缴纳的保险费都将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进行收取和分配,资金流向清晰、透明。您可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了解账户资产的变动情况,本公司也将每年为您寄送对账单。
产品简介
1、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3、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下述第3条另有约定外,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3)若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次申请前的保险金额部分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对该次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10%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全额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4、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的20倍,且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投保人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5、保险费
  本产品保险费包括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基本保险费。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应不低于1,000元,且不高于6,000元,具体年缴金额于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及基本保险费约定缴费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纳基本保险费。
  (2)追加保险费。若投保人选择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为6,000元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在每年(含首年)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追加保险费,或者在每年(含首年)缴足基本保险费以后不定期、不定额地缴纳追加保险费,每次缴纳的追加保险费应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本合同有应缴未缴的基本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缴纳追加保险费前应先行补足应缴未缴的基本保险费,补足基本保险费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若投保人选择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低于6,000元的,不得追加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改变允许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6、持续缴费奖励。
  若本合同生效满10年,且投保人每年均在基本保险费约定缴费日或其后的60日内缴纳基本保险费,则本公司于第10个保单年度结束后的首个结算日向保单账户一次性返还基本保险费年缴金额的20%,作为持续缴费奖励。
7、保单账户与账户价值
  本公司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及首期风险保障费用;账户建立前,已缴保险费按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2)投保人继续缴纳保险费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缴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3)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4)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减少;
  (5)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6)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7)给付持续缴费奖励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奖励金额等额增加;
  (8)投保人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实际提取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金额等额减少;
  (9)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申报错误,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更正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变更为更正后的金额;
  (10)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11)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退还合同终止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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